新疆政法学院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施行“阳光招生”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政法学院,学校标识码:4165013628。
第三条 学校地址:新疆图木舒克市前海东街52号,邮编:843900。
第四条 新疆政法学院是一所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应用型高等学校,学制四年。
现有法学、经济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多个学科门类。
第五条 学生修满规定课程且考核合格后,毕业时颁发新疆政法学院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新疆政法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新疆政法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新疆政法学院招生录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确定的录取分数线,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七条 新疆政法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校内有关部门、各二级学院(部)负责人组成的新疆政法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专项组。新疆政法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专项组是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章程、录取规则、招生规模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录取结果等,并对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专项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发展规划处、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年度招生计划规模、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及录取工作。
第十条 新疆政法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机关(监察专员办公室、巡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和本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数、生源质量、重点支持政策及历年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省招生计划,最终以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 在普通本科计划中,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超过当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学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直辖市、自治区)。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条 计划变更需经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专项组审核同意后,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七条 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考生按当地省级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招生专业在该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相关专业语种要求:学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俄语专业只招收俄语或英语语种的考生。学校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报考学校普通本科批次考生,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遵循分数优先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录取,若相关批次无同分排序原则,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等单科成绩排序;未进行高考综合改革的传统高考省份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等单科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等单科成绩。
考生所填报专业录取额满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符合条件且录取额未满的其他专业进行随机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成绩采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省统考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各省文件规定的投档原则和投档比例予以投档。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以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规则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若综合成绩相同,按各省级招考机构的同分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排序,若相关省份未明确同分排序规则,则依次按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均不含附加分)的成绩从高到低逐一进行排序,直到分出差异为止。
第二十一条 报考新疆政法学院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以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基本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中“可不予录取”的情况,不予录取。
1、患有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专业。
2、患有色觉异常 II 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专业。
3、患有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 II 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经济统计学、工商管理、财务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应急管理专业。患有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若隐瞒病情病史,将按照《新疆政法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应按照规定时间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获得录取资格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件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书面请假,未书面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病不适宜入学,或因参军入伍等正当事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提供必要的凭证,其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应提供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核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应当缴纳学费、住宿费,学校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一)本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如下:
1.文科类专业4000元/每生·每学年:文学(不含外语学)、历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
2.理工类专业4500元/每生·每学年:理学、工学;
3.外语类专业4900元/每生·每学年;
4.艺术类专业7800元/每生·每学年。
(二)住宿收费标准如下:
1.四人间:1000元/每生·每学年;
2.六人间:800元/每生·每学年。
如果国家和自治区调整年度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资助标准如遇国家和自治区调整资助标准,则执行新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新疆政法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对假借新疆政法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以往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主。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本校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经学校授权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新疆政法学院招生办公室工作地址及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工作地址:新疆政法学院科创楼
学校网站:http://www.xjzfu.edu.cn
联系电话:0998-5886222 0998-5886223
传真:0998-5886225
监督电话:0998-5886022(工作时间:10:00-13:30,16:00-19:30)
电子信箱:zsb@xjzfu.edu.cn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