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市学院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兰州城市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兰州城市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三条 兰州城市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构、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兰州城市学院
英文译名:Lanzhou City University
第五条 学校标识码:4162010737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办学地点
校本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
培黎校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572号
城关校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692号
第十条 学历与学位规定: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兰州城市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简介:兰州城市学院是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优化整合重组路易·艾黎1942年创办的培黎石油学校、1958年成立的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甘肃省幼儿师范学校而成的、西北地区唯一一所以服务城市发展为办学目标的应用型普通本科院校,2010年获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2024年获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现有校本部、培黎校区、城关校区三个校区,占地面积49.78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63.45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11.51亿元。现有二级教学单位16个,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1.8万余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年度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兰州城市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兰州城市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未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及宣传工作,对以兰州城市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兰州城市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甘肃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计划执行情况,对生源结构进行动态调整,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计划。学校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位次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将按照甘肃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份生源情况、区域经济发展和历年录取成绩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具体招生计划数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投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0%,若平行志愿投档生源不足,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如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将按照招生计划管理规定对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普通类专业按照考生所在招考机构投档时采用的排序方式顺序录取。对于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级差,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在没有明确同分排位顺序的情况下,依次比较考生的高考必选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总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录取。
当学校普通类专业考生成绩不能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以专业组为投档单位进行招生录取的省份须在同组内专业进行调整);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调剂须符合专业(专业组)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体育、艺术类各专业历史类/物理类兼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分别公布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学校体育、艺术类专业录取方式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体育、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政策实施。录取时,根据艺体类考生综合排序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当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比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高低,再按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当投档生源不足时,学校招生计划调整将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英语和翻译专业仅限英语语种考生填报,且录取时外语成绩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原则上不限制外语语种。
第二十三条 鉴于我校本科教学中必修外语课程均使用英语教材、进行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应慎重填报志愿。
第二十四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加分成绩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配。
第二十五条 学校面向甘肃省继续实施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少数民族专项等计划,具体政策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文件执行。其中小学全科型教师计划录取学生在注册学籍前,须与学校、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培养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录取学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兰州城市学院小学全科教师培养服务县区调配办法相关内容,详见:
https://zhaosheng.lzcu.edu.cn/#/notice/index
第二十六条学校面向甘肃、新疆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具体政策按照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为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展学生专业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学生在校期间有转换专业的机会,具体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艺术类、体育类、小学全科教师、民族专项及专升本等相关政策的录取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换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疾病情况 | 限报专业 |
1.轻度色觉异常(色弱) 2.色觉异常II度(色盲)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 | 化学 化学工程与工艺 |
1.色觉异常II度(色盲) 2.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 | 美术学 视觉传达设计 工艺美术 地理信息科学 |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相关要求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三十条 学校面向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具有甘肃省普通高校学籍的应届高职(专科)毕业生和在甘肃省应征入伍并有退役证的省内外普通高职(专科)学历应往届退役大学生士兵招收专升本学生,招生录取按照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学校专升本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形式予以公布。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被录取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专业成绩复查及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对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我校严格执行甘肃省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收费标准若有变动,则按相关上级部门最新批文为准。
一、学费标准
1. 普通专业严格执行省定公办普通高校本科专业学分制学年收费标准(甘发改价格〔2026〕184号)。各学科门类收费标准为:理学5200元/生·学年、工学5600元/生·学年、教育学4700元/生·学年、法学4700元/生·学年、文学4700元/生·学年、管理学4600元/生·学年、艺术学8100元/生·学年。
2. 校企合作专业2个。软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按8500元/生·学年执行(甘发改价格〔2021〕16号);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学费标准按9000元/生·学年执行(甘发改价格〔2021〕415号)。
3. 学校现有一流本科专业16个,其中国家级1个、省级15个,具体学费标准如下(甘发改价格〔2026〕184号):
序号 | 学科 门类 | 专业 代码 | 专业名称 | 所属学院 | 学费标准 | 备注 |
1 | 教育学 | 040106 | 学前教育 | 教育学院 | 5100 | 国家级 |
2 | 理学 | 070101 | 数学与应用数学 | 信息工程学院 | 5600 | 省级 |
3 | 理学 | 070301 | 化学 | 化学工程学院 | 5600 | 省级 |
4 | 教育学 | 040107 | 小学教育 | 教育学院 | 5000 | 省级 |
5 | 文学 | 050101 | 汉语言文学 | 文史学院 | 5000 | 省级 |
6 | 艺术学 | 130202 | 音乐学 | 音乐学院 | 8700 | 省级 |
7 | 工学 | 080202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培黎机械工程学院 | 6000 | 省级 |
8 | 工学 | 080411T | 焊接技术与工程 | 培黎机械工程学院 | 6000 | 省级 |
9 | 工学 | 080703 | 通信工程 | 电子工程学院 | 6000 | 省级 |
10 | 工学 | 081502 | 石油工程 | 培黎石油工程学院 | 6000 | 省级 |
11 | 工学 | 081504 | 油气储运工程 | 培黎石油工程学院 | 6000 | 省级 |
12 | 管理学 | 120207 | 审计学 | 经济管理学院 | 4900 | 省级 |
13 | 管理学 | 120405 | 城市管理 | 经济管理学院 | 4900 | 省级 |
14 | 艺术学 | 130305 | 广播电视编导 | 传媒学院 | 8700 | 省级 |
15 | 艺术学 | 130309 | 播音与主持艺术 | 传媒学院 | 8700 | 省级 |
16 | 艺术学 | 130507 | 工艺美术 | 艺术设计学院 | 8700 | 省级 |
44. 预科生收费标准:本科预科学费15000元/生·学年(甘价费〔2006〕120号)。
二、普通本科住宿费按照住宿条件分类确定收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八人间800元/生·学年,六人间900元/生·学年。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一套完善的奖、助学金体系,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具体内容详见:https://xsc.lzcu.edu.cn/info/1024/2116.htm
第三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凭入学通知书等材料在当地县级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等机构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特殊情况没有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新生,可在入学报到时向学校申请“绿色通道”顺利入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兰州城市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
通讯地址:兰州城市学院校本部(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
邮编:730070
网址:https://zhaosheng.lzcu.edu.cn/
电话:0931-7601082 0931-7608722
第三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公布后若有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6年兰州城市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由兰州城市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