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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培养与分流办法(试行)
作者:遵义医学院  来源:www.zmc.edu.cn  时间:2016-04-26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文件精神,推动学校综合教育改革,构建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学校从2015年起启动大类招生模式。为做好大类培养的专业分流工作,确保“阳光透明、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类培养的目的是拓宽基础,发展个性,综合培养,提高素质。让更多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特长选择专业。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和自我管理,激发学习热情,培养竞争意识,促进学风建设,提高人才质量。
   第三条  大类培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通识教育和专业通识教育,以全校性公共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为主;第二阶段为专业教育,以专业课程和素质拓展课程为主。
第四条  专业分流的条件
大类培养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之间依据专业容量、学生志愿、学业情况和学术特长四个条件实行专业分流。
(一)专业容量: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发展规划与人才培养规划,预先设定本专业容量。
(二)学生志愿:学生根据通识教育阶段和专业通识教育阶段对专业的了解,结合自身兴趣爱好与职业规划,填报专业志愿。
(三)学业情况:是否已修读专业必需的基础课程是专业分流的重要条件,如报读学生人数超出预设专业容量,则学业成绩也是专业分流的重要条件。
(四)学术特长:拥有某学科专业方面的学术特长在报读该专业时可优先考虑。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即可认定为具有相应的学术特长。
1.在各类学科专业竞赛中,获国家级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个人参赛者或团体代表队的骨干队员;
2.申报专利,排前四名以内(包括第四名);
3.在正式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排名在第三作者以前(包括第三作者);
4.获得厅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排前五名以内(包括第五名);
5.已有其它发明创造,或具有与专业相关的显著特长;
6.高中阶段参加全国性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
  第五条  专业分流的原则。学生只能在学校招生专业大类内进行专业选择。专业分流前,各院(系)要做好学生动员工作,让学生充分了解各专业的特色,引导学生正确选择专业。
 
(一)专业发展需要原则:专业分流应能满足院(系)制定的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与人才培养规划的要求。
(二)学生自主选择原则:以学生自主填报专业志愿为基础,结合院(系)专业教学资源与学生专业发展水平进行专业分流。
(三)满足修读条件原则:部分专业在进入专业教育前需修读相关的基础课程,这类课程即为该专业必需的基础课程,院(系)须提前公布这类课程名称。
(四)择优合理安排原则:部分专业可能出现报读学生人数超出预设专业容量的情况,此时应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安排,有学术特长者优先。
(五)自主性、鼓励性、指令性相结合原则。在尊重学生志愿的同时,为避免各专业人数严重失衡,保证各专业均有适量的学生报读,原则上采取鼓励性政策和指令性措施相结合的分流措施,引导学生报读相关专业。
  第六条  专业分流组织与实施
(一)学校成立大类专业分流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监督大类专业分流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院(系)负责人组成。
(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大类专业分流工作日常事务,并联合招生就业处对院(系)分流工作进行指导。
(三)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大类专业分流工作监督小组。对专业分流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四)相关院(系)成立专业分流领导小组,负责专业培养与分流的具体工作。在第三学期(11-12月)组织学生进行专业预选,根据专业分流的条件和原则,参考预选结果,结合本院(系)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的专业分流办法。
  第七条  专业分流的时间
专业分流的时间在第三学期末。各院(系)完成学生专业分流后,上网公示分流结果,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期满,学生对分流结果无异议后,各院(系)在第四学期开学前将分流情况上报教务处,最终由学校大类专业分流工作委员会确定专业分流结果。分流结果一经确定,不得做任何调整,学生于第四学期起按分流后的专业修读。相应院(系)要做好后续的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按大类专业招收的学生,若因休学、保留学籍、公派出国(境)留学等学籍异动情况不能参加本年级专业分流的,复学后由相应院(系)按入学年度大类招收专业组织补分流。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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