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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时间:2019-06-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按照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湖州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二条学校全称: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学校部委码:12875

第四条学校校址:湖州市吴兴区学府路299邮政编码:313000

第五条学校性质: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始终秉承“崇德尚能”的校训,潜心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先后被评为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优秀学校、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浙江省示范性高职院校、浙江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浙江省平安校园,浙江示范性创业学院,省级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

第六条学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hzvtc.net.cn

招生咨询电话:0572-2363678

传真:0572-2364918

联系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学府路299号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学校监督举报电话:0572-2363615;监督举报信箱:jw@hzvtc.net.cn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依据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计划调整按规定执行。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2019年相关政策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委)确定的录取方法、投档原则及投档比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1.浙江省内考生学校按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办法进行录取。面向普通类计划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

专业

选考范围

备注

连锁经营管理

地理、思想政治、技术

 

物流管理

国际贸易实务

市场营销

电子商务

室内艺术设计

历史、地理、技术

旅游管理

建设工程管理

市政工程技术

投资与理财

历史、思想政治、技术

会计

人力资源管理

文秘

酒店管理

生物、历史、技术

软件技术

物理、地理、技术

建筑工程技术

工业机器人技术

物理、化学、技术

新能源汽车技术

机电一体化技术

汽车营销与服务

电气自动化技术

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

物理、历史、技术

服装与服饰设计

不限

 

商务英语

工业过程自动化技术

互联网金融

工程造价

物联网应用技术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2.对于没有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考虑第二专业志愿,仍不能满足的考虑第三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学校允许专业调剂,对于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随机将其调剂到未满专业中,直至录取满额为止;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当投档总分相同时,参考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单科优先顺序为:普高文科考生为语文、数学、英语;普高理科考生为数学、语文、英语。不设专业分数级差,无专业加试要求。

第十二条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于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考生,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三条考生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不限男女比例,不限外语语种。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学历证书:学生毕业后颁发湖州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毕业证书。机电一体化(中英合作)专业、建筑工程技术(中英合作)专业(浙江省招生代码:0170)学生修完学校与英方规定的课程,并考核合格,获得双文凭,即:湖州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毕业证书和英国南埃塞克斯学院高等教育文凭。

第十五条学费与住宿费:学校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规定收取。各专业学费标准在《湖州职业技术学院2019级新生入学须知》中说明,中外合作专业新生报到时,需缴纳英方规定的学生注册费用GBP280,随录取通知书寄发;学生宿舍4人间住宿费1600/.学年,6人间住宿费1200/.年。

第十六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制度和帮困资助机制。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社会企业奖学金等;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和爱心帮困等各类资助政策;专设经济困难学生“绿色通道”报到窗口。具体办法和程序见当年的《学生手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要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若本章程与国家或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负责人:        (学校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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